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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接收北京晨报专访点评女儿醉酒死亡父母起诉女婿


  案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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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悦悦结婚不久,一次在工作中醉酒,丈夫张强(化名)深夜接到单位通知,将悦悦接回了家。看着坐在汽车后座上不省人事的悦悦,张强并未将其扶上楼,而是将她丢在了车里。一夜过去,第二天张强下楼查看时,见到的却是妻子冰冷的尸体。尸检结果显示死亡原因是乙醇中毒。悦悦父母伤心不已,他们始终不能理解为何张强会弃悦悦于不顾,于是将张强及悦悦所工作的酒吧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案
      
首先,从刑事责任上讲,丈夫张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
      
虽然看似张强存在过失,也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但他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因此,其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既然丈夫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他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在这个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分析和判断。
         1、张强作为丈夫,在共同生活期间应当是对妻子有所了解的,在发现妻子酒醉后,应该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本次就最后妻子的表现,张强应当对是否需要送医救治有一个初步判断。
  
2、当发现自己单独无法将妻子送回家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比如找人帮忙、打急救电话等)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妻子只是普通酒醉。
  
3、单独把妻子留在车内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照顾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远超过普通人之间的基本照顾义务。因此,丈夫张强所采取的照顾行为远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就本案而言,张强将悦悦从酒吧接走时,即便不了解妻子身体状态或饮酒情况,从安全角度考虑也应当优先选择送医救治。而实际上,张强认为只是普通醉酒,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行为。其次,张强将妻子独自留在车内,尽管考虑到安全风险已将车窗打开缝隙避免发生窒息,但没引起他的足够重视,这实际上不但不能确保妻子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反而使得不省人事的妻子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因此,张强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也正是鉴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所以张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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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作为丈夫,张强也是受害者,他本身并无主动致人死亡的行为,因此,他的责任不应当被无限扩大。
   再次,事发酒吧也存在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酒吧作为经营场所,对于相关人员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因其管理不健全,导致悲剧的发生。
   最后,鉴于妻子与继父之间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关系,因此,继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故,丈夫张强、事发酒吧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张强与酒吧分别赔偿悦悦母亲各项损失
26万余元。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律师建议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表示,传统观念认为夫妻间的相互帮扶,只受到道德观念的约束,但实际上也受法律约束。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扶养,以便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一方在需要另一方提供帮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应根据自己的知识、生活经验、阅历等状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2、一方应在自己能力承受范围内提供的帮助或履行扶养义务可以使对方脱离困境,或者虽未使对方脱离困境但已尽自己的最大能力提供帮助或履行扶养义务;
 
3、一方在向另一方提供帮助或履行扶养义务时,不会导致自己和家庭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