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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就“物业公司因单车乱停放告摩拜索赔百元”案接受媒体专访

 

随着共享单车在国内的风靡,大家对共享单车从起初一边倒式的夸赞,到后来大量负面评价逐渐占据上风。其中最让人诟病的,就是共享单车的乱停放造成环境混乱无序。李娜律师就一起“物业公司因单车乱停放告摩拜索赔百元”案接受各大新闻媒体专访,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一家物业公司因小区内存在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给自己的小区管理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将摩拜起诉到了海淀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单车随意停放至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等处的管理费用100余元。

 

律师观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单车平台公司与使用者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安全保障的产品,保证使用者能正常使用单车,而使用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文明安全出行、规范使用和停放,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物业公司,可如果是负责整体小区的物业公司,那么管理共享单车后,与单车公司是否存在无因管理?对此李娜认为,物业根据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承担了对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义务以及通过使用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维护小区业主利益的职责。而共享单车的“无序入驻”,无形中增加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而且物业与单车平台公司或单车使用人之间针对单车的管理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提供管理单车服务应属于无因管理。物业公司可要求单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李娜还认为,在租赁期间,使用者有义务合理完善使用租赁物,尽到注意义务,不能随意停放。虽然落锁时租赁关系终止,但落锁前的乱停乱放行为,承租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使用人而言,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要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要文明、安全、规范使用和停放单车,不但要让单车为自己的方便服务,也要为大家的方便服务。

虽然案件诉求金额仅为百余元,但其背后产生的一些列连锁反应更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注意。毕竟,公共利益不是简单地用金钱来衡量的,公共利益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侵害(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