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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变"定金",退否非商家规定
 
  商家大促来临,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近日各地工商部门均再次重申,电商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
“订金不退”等霸王规定。不过昨天记者在几家大型电商平台看到,今年商家预售收取的多名为“定金”,并强调“定金不退”。行业专家表示,虽然表面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法律上讲两者的意义可谓差之千里。不过专家也表示,即便名为“定金”,但其中设置的很多条款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属无效条款。

  无奈 由“订”改“定”不退款

  消费者王女士“双11”前通过某电商平台,支付“定金”预购了一款抽油烟机,但由于看中了另外一款,王女士便联系商家想要退款,而商家却用简单的几个字就将王女士“怼”了回去,“非我司原因定金不退还”。此时王女士才翻过头来仔细看了一遍电商页面,这才发现“定金规则”中赫然写有:“定金支付后,顾客未如期支付尾款,定金恕不退还”的规定。

  “
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我记得几年前国家就有规定,说商家不能不退啊?”相信不少消费者心中都会有像王女士这样的疑惑。但殊不知,相关部门强调的不允许不退的是“订金”,而非王女士所交的“定金”。
  记者查询后发现,早在2015年,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如此看来,各家电商平台似乎有意规避了相关规定,将“订金”改为“定金”,想着这样便可以理直气壮地耍起小性子。“就是不退,你能将我如何?”

  调查 电商收“定金”一片泛滥

  昨天记者在苏宁、天猫等几家大型电商平台上看到,各个商家几乎都一股脑地将预售商品采取收“定金”这一形式,有的网站甚至还将同类的预售商品打上了“定金团”的标签,定金金额也从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

  记者注意到,尽管每家网站对定金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有部分条款相对类似。例如“定金支付后,若非商家责任,恕不退还”或是“不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尾款,定金恕不退款”。有商家则特别注明,如果消费者投诉申请退款,要根据商家的退换货政策判断责任,如果认定为顾客责任,定金同样恕不退还。而在某大型网站的预售规则中,记者还发现了一个不太起眼的规定,即“定金支付后,如因商家未备货等原因无法正常支付尾款,可申请退定金,并要求商家券补偿”。

  如此多的条条框框,搞得不少消费者头晕眼花,但总结起来无非一句话“交钱容易退钱难”,如果再加上一句话,那就是“你违约你赔钱,我违约我赔券”,这不禁让人感慨,消费者再精明,也是斗不过商家的。
 
律师:“定金”退否非商家“自说自话”
  那么“定金”和“订金”的差异在哪儿?商家即便改个名,称收的是“定金”,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设置各种规定?消费者违约赔钱,而商家违约赔券又是否合理呢?就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进行解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它不具备担保性质,往往只被视为预付款。

  在李娜律师看来,即便商家收取的是“定金”,其中设置的规定也属霸王条款。“定金条款的内容,是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的,比如商家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是什么券。再比如对于是否需返还定金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而非依靠商家自己的评判。”

  李娜律师认为,消费者和商家应本着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相关定金条款内容,无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家也不能单方规定有利于己方的“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更有甚者,商家未如期供货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商家的自制规定,这样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电商的霸王条款
  电商表示,定金支付后,顾客未如期支付尾款,或顾客投诉申请退款,根据平台退换货条款判断为顾客责任的,定金恕不退还。

  李娜律师认为,定金条款的内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设,对于是否需返还定金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而非依商家的“自话自说”。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网络商家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非补偿购物券。如约定的支付尾款时间非常苛刻,那么该条款即属于明显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