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例外情形
原则上,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这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都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增减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时,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