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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区别及时效

 
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是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因此,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更正登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权利人
(包括登记上的权利人和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登记;一种是登记机关自己发现错误后做出的更正登记。更正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许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更正的程序可能较为费时
  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因此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这是考虑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说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这时该异议登记失去其效力。
  
  为避免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可能给登记簿上记载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法律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