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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即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则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因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具有稳定性和公信力,非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不能撤销和改判的。明确应当再审的具体情形,可以增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操作性,减少进人再审的随意 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不应当再审的不当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同时也在维护正确判决、裁定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十三种: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因此可以申请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保证案件审理正确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官就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的判决。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没有发现证据材料的虚假性,还把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这样的判决、裁定应当进行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只有经过质证,才能查明证据的真伪,才能去伪存真。质证是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必要手段,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就是进入再审程序的原因之一。没经过质证的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但法律设立质证规则的目的 是从程序上保证查明证据的真实性,违反了程序就有可能导致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程序的价值就在于此,因此,规定的程序必须要遵守,程序的价值必须被尊重。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某些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是不能自行收集到的,而且这些证据往往对于正确审理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取得,将成为案件的主要证据。审判人员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主要证据,就支持或者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裁定缺乏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实体错误,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原因之一。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真的存在错误,则需要法院通过审查予以确认。通过审查,如 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再审。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律错误”中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适用法律错误”中的“适用错误”包括不同情形,比如: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 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等等。把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可以督 促审判人员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做到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的正确结合,提高司法水平,切实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如果第一审普通程序没有组成合 议庭而采用独任审判,该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经过审查以后,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也应当主动回避,否则即 使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会面临再审。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了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维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一案件的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法官在未查明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就进行了审理,在判决、裁定被 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 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都规定了辩论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有以下情形: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没有给被告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径行作出了判决。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如果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特别是未以传票的形式通知被告出庭应诉,就作出了缺席判决,则被告可以申请对此案进行再审,接受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以后,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在起诉状中予以列明。在判决、裁定中遗漏了当事人的这一诉讼请求就草草结案,将构成审判工作的重大失误,当事人有权利对这一判 决、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查证属实之后,也应当进行再审。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有些民事案件是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作出判决。如果另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后来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了,则之前以这些判决、 裁定作为依据所作的判决、裁定也应当相应地被撤销或者变更。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