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主要包括:
一、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再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确立的重要原则。但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上也会有局限性,他们有可能在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负责。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在本院审判委员会
确认并决定后,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
二、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再审。
三、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
不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还是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条件都是“确有错误”。
“确有错误”主要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
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
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
违反法律的;以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