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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条件之一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主要是指当事人超过上诉期而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如果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还在进行中,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不可以申请再审。我国再审程序可以说采取了“宽进严出”的做法。“宽进”,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严出”,是指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有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才能作出裁定,决定再审。采取“宽进严出”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缓解担忧司法不公的焦虑心态,倡导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体现了尊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维护司法权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具有稳定性。如果生效判决、裁定的稳定性总是被打破,不但会使判决、裁定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前途未卜的状态,降低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信赖;长远来看,司法威信降低,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信下降,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就要兼顾稳定与效率。   
  (二)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与执行程序的关系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间为三个月。在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前,不停止该判决、裁定的执行。一旦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决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执行;而对于其他案件,决定再审的人民法院裁定中
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