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再审是通过重新审理的方式达到纠错目标的程序,因而再审没有专门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原生效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而分别适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第一审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该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则再审进行审理时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即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原审的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2、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并进行提审的,由进行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是第一审法院,则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如果下级人民法院是第二审法院,则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但都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4、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由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再审,一般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例外情况下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例外情况”,是当事人依照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可能面临的一种后续情况。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上述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而且当事人也选择向该第一审法院申请再审,该第一审法院就可以在裁定再审后继续进行再审审理,在这种例外情况下,应当适用的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相对比,经过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也仍然可以上诉。
5、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交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二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需要说明的是,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6、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则适用第二审程序,因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肯定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7、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二审程序作出的,则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