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抗诉的检察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很多是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是: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抗诉。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抗诉。
关于抗诉的级别,根据规定,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抗诉原则上实行“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也有法律监督权,但不能提起抗诉,即不能“同级抗”,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检察建议不能立刻引发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检察建议却可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的合作配合,能够促使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检察建议不同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监督建议。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通过并行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也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更及时地沟通情况,从而更慎重地决定是否抗诉。检察建议比抗诉的适用范围更广,除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外,检察建议还可以用于帮助人民法院发现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相应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