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申请条件
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三个月审查期限应当严格遵守,以保证检察监督的及时性。
决定,是对当事人申请的明确回应。要么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要么不予提出,都应当按期给当事人以明确答复,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决定不予提出,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做好疏导工作,明法析理,使申请人尽早服判息诉。
三、限制反复申请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