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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申请条件   
  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三个月审查期限应当严格遵守,以保证检察监督的及时性。
  决定,是对当事人申请的明确回应。要么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要么不予提出,都应当按期给当事人以明确答复,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决定不予提出,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做好疏导工作,明法析理,使申请人尽早服判息诉。   
  三、限制反复申请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