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收购上市公司有下列几个特征:
(1)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不是指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是指经证券交易所批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实就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而不是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更不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如果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以外形式的企业,不是上市公司的收购。
(2)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指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要想控制上市公司,必须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上市公司的意志;要想在上市公司表达自己的意志,必须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能行使表决权;要想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必须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此,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其实是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拥有上市公司的资产,不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上市公司的收购其实是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不是指上市公司对其它形式企业的收购。因此,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应当特定的,即必须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能够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范围,所以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应当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我们必须注意一点,投资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有协议或者其它安排的其他人也应当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
(4)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不是指投资者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上市公司,是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往往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收购者与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违法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依法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应当依法注销,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不是本公司的股东。所以,上市公司收购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而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5)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目的是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一般都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也就是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支配。在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没有控制上市公司时,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为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在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已经控制上市公司,其控制地位受到挑战时,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其控制地位。
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投资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投资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管投资者采用何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只要投资者控制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目的就达到。
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本法规定的是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如果愿意继续购入该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表示愿意以收购要约中的条件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3)其他合法方式。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最基本方式,除了这两种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外,还有其它的收购方式,如公开市场收购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创新。为了给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的创新留下空间,本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的创新必须合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不得采用。